沈工大校发〔2025〕44 号
为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实施意见》(辽委教通〔2020〕4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教师调课、停课、代课,做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停课
(一)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停课;
(二)凡因工作需要停课, 由学校统一下发通知。
二、关于调课、代课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调、代课:
(一)每学期教师因公、因病、因事等原因不能按时授课可以申请调、代课,各学院应严格控制调、代课的次数,原则上每学期调、代课学时应控制在本单位总学时的1%以内;
(二)经学校批准,学生集体参加全国、省、市等集体活动,导致教学无法正常进行,任课教师应申请调课。
满足上述条件申请调、代课的教师,应在教务系统中申请调、代课,由教学院长审核通过后报送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核;超出规定的调、代课次数后,若有特殊情况需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核。审核通过后,任课教师及时通知学生。
三、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沈阳工业大学关于停、调、代课的有关规定(沈工大教发〔2018〕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