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工大校发〔2022〕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创新创业学院和法律事务办公室为成员的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理推免生工作具体事宜。
第三条 各学院应按照学校规定,结合学科专业实际,制订本单位的推免生工作方案,实行“一院一案”。方案应明确推荐标准、工作程序和具体办法。依据《沈阳工业大学关于实施绩点奖励的指导意见》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将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通过结题验收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国家级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获奖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的因素纳入遴选指标体系。学院的推免生工作方案须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教务处备案后公布。方案应保持相对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名额,结合实际情况,下达名额到学院。
第二章 推荐
第五条 推荐原则
(一)坚持知识、能力、素质综合考察的原则,严格按标准进行。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程序进行。
(三)同等条件下,参军入伍服兵役学生、体育特长生优先。
第六条 推荐基本条件
1.沈阳工业大学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向上,身心健康,遵纪守法,文明自律,社会责任感强。
3.学生所有成绩全部合格,“正考”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前三分之一。在校期间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710分制)。
4.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科研潜质和专业发展能力,具有作为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基本素质。
5.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或其他学术不良记录。
第七条 推荐工作程序
(一)学校公布各学院推荐名额。
(二)学院工作小组制定学院推免实施细则,组织学生报名。
(三)学院工作小组按推荐免试硕士学位研究生基本条件,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根据“正考”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和奖励绩点之和排名,提出推荐候选人名单,在学院实时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情况,学院(部)应查证、核实并具体处理。
(四)学院推免生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推免生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单位盖章,报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
(五)在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完成推免工作和网上报考录取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推荐学院应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九条 推荐学院应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有关推免生资格、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第十条 学生对推免工作有意见、建议或申诉、举报,应先向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申诉。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意见不服,可按照《沈阳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十一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取得免试资格的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录取资格:
(一)毕业前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如期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毕业设计未取得良好及以上成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每年推免生工作开始时间为当年教育部下发文件的时间,各阶段时间安排详见当年校发通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沈阳工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沈工大校发[2020]163号)同时废止。如当年教育部下发通知与本办法不一致,以国家通知为准,适时调整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