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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2025-07-21 08:35  

沈工大校发〔2025〕9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战略实施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学位〔2021〕13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 支持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与主修专业所属学士学位归属不同本科专业大类的辅修专业。

第三条 申请辅修学习,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一年级学生;

2.入学后第一学期主修专业成绩全部合格;

3.无任何未解除的违法违纪处分。

第三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辅修专业所属学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制定辅修学士学位的培养方案和具体要求,并负责相应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相关要求与主修相同。

第五条 学生自愿报名,自选专业,每人只能申请一个专业。原则上报名人数达到25人允许开班,具体将依据当年报名情况及专业办学能力综合确定。授课方式采取单独编班或随班听课形式。单独编班上课的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第九、十节进行,具体以实际上课时间为准。

第六条 学生在入学后第二学期申请报名,第三学期开始上课。每届辅修学习首次开课两周内为试听期,试听期间可以申请调整辅修专业或退出辅修学习,试听结束后,确系因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者,须于每学期第三周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开设辅修专业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办理相关退选手续。

第七条 辅修专业收费标准参照《沈阳工业大学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沈工大校发〔2025〕85号)执行。学生按学年缴纳学费,共5000元,分3学年缴纳。辅修学士学位第一、二学年学费为2000元,第三学年学费为1000元。学生应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未及时缴纳学费的,其修读资格自动终止。学生办理退出辅修学习手续后,已缴纳学费依照实际修读情况退还。

第四章 成绩管理

第八条 学生修读培养方案开设课程,成绩合格,获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不合格参照《沈阳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沈工大校发〔2022〕69号)有关规定执行。学生修读辅修课程考核成绩单独记载,由开设学院负责管理,待学生修读完毕,将成绩单制作一式三份,分别存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和学校档案馆,并交学生本人一份。

第九条 在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后,其已修读合格的辅修专业课程学分可置换为相应类别的公共选修课程,认定学分不超过2学分。

第十条 辅修学习课程成绩不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 学生主修专业学业结束,辅修学习同时终止。

第五章 学位认定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在主修专业修读期间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学生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同时取得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50学分(包括辅修毕业设计(论文)),且所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2.0,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见《沈阳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沈工大校发〔2022〕69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毕业资格审查与主修专业同时进行, 由开设辅修专业学院进行辅修学士学位资格初审,初审结果报送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教务处将拟获辅修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辅修学士学位证书的电子注册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工业大学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沈工大校发〔2022〕5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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