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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关于实施绩点奖励的指导意见
2023-12-28 09:47  

沈工大校发〔2023〕96 号


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鼓励全体同学参加校内外各项有益活动,并对取得优异成绩者实施绩点奖励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在校学习期间,全国外语六级考试425分及以上的非外语专业学生、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良好及以上的英语专业学生、日本语能力测试(N2级)110分及以上的日语专业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加0.10。

二、 在校期间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凡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分别给予绩点奖励,国家级项目负责人加0.10,其他项目组成员总计加0.10,省级项目负责人加0.05,其他项目组成员总计加0.05。

三、 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创新创业类竞赛给予绩点奖励

1. 按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竞赛的级别、类别及获奖等级给予不同绩点奖励,标准如下:


国家级

省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其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A 类

0.5

0.25

0.2

0.15

0.2

0.15

0.1

B 类

0.25

0.2

0.15

0.1

0.15

0.1

0.05

2. 以上创新创业竞赛须经过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委员会认定,竞赛内容、类别每年度进行认定更新,并发布实施,非学校认定创新创业类赛事一律不予绩点奖励。

3. 由多人参加的比赛项目,项目负责人按上述规定所加绩点的50%记入,其他参加队员按其余 50%均分。若比赛无负责人,则所有参赛队员均分上述规定所加绩点。个人参加的比赛项目,按上述规定所加绩点的50%计入。

4. 同一竞赛或项目,不同级别或竞赛获奖,按高级别奖励一次记入;创新项目参加创业类大赛,分别给予绩点奖励。

四、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从2023级开始施行。《沈阳工业大学关于对优秀学生实施学分绩点奖励的规定》(沈工大校发〔2020〕161号)仅适用于2020、2021及2022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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