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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本科生转学工作的管理规定
2017-11-23 20:48  

沈工大校发[2017]125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转学条件

1.学生如患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或者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2.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

3.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该专业录取的最低分数;

4.学生转入学校专业原则上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毕业年级的,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3.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4.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中职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注册入学、预科班、民族班等);

6.应予退学的;

7.二次转学的;

8.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三、转学程序

我校学生转出,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书面提出申请,上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对拟转出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校园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学生如实填写《辽宁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五份,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手续。

拟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转入学院进行面试考核(考核小组成员至少5人) 。面试考核通过后,再上报校长办公会确认,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对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校园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主管校长在转学申请(备案)表上签字。

审核全部通过后报送辽宁省教育厅备案,在学信网上办理学生学籍异动手续。

四、应提交材料

1.辽宁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五份);

2.由转出学校提供,转出学校校(院)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出的办公会纪要;

3.由转入学校提供,转入学校校(院)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入的办公会纪要;

4.由转出学校提供,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5.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6.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7.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

8.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证明等)。

五、转学使用统一规范的《申请表》(附后),我校每学期期末统一受理学生转学材料,即每年的6、12月份,对报送的理由不正当或不符合转学条件的,不予受理;对虽符合转学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待材料齐全后方予受理。

六、未经省教育厅备案,不得先以借读名义接收拟转学学生到我校就读。

七、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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