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工大校发〔2022〕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入学
(一)凡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按学校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招生就业处对入学名单进行审核,教务处按审核名单进行学籍注册;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因患有疾病、创业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期限为2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需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应征入伍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招生就业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学生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四)新生入学后,招生就业处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注册
(一)在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由本人持学生证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返校者必须事先提供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请假,参照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逾期两周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二)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注册前,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宿费,未缴费的学生,不得注册和选学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三)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在校生自主登录中国高等教育信息网查询核实本人学籍信息。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学校实行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为指导,以执行教学计划(以下简称教学计划)为依据的学分管理制度。学分管理制度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作为考核学生完成学业数量标准,以绩点作为评价学生学习质量标准的一种管理办法。
第六条 学校本科教育标准学制按专业不同分为四年和五年,学习年限对应为3~7学年、4~8学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因创业休学学生学习期限可在原最长期限上增加3年。
第四章 学分、课程修读、免听、免试
第七条 学分
学分是反映学生完成学业数量的标准,是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和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学生必须参加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简称培养方案)中规定教学环节的学习,考核合格,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八条 课程修读
学校设定的各类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应按照培养方案要求进行选课,具体选课程序按选课规定和选课通知要求执行。培养方案中按课程要求规定有三类课程: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和公共选修课。其中:
1.必修课根据培养方案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2.专业限选课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在限定的课程内学生必须选学的其中一组或按要求在各组交叉选学的若干门课程。
3.公共选修课是学校为实现学科专业交叉、渗透,要求学生按类、按学分选修的课程。
第九条 免听
为了使学业优秀、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上有
更大的自主性,经学校批准可以免听部分课程。
(一)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须于开学初注册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长批准后,可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必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方可取得该课程的成绩和相应学分。
(二)下列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思想政治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和实践类课程。
第十条 免试
凡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活动的学生,如活动时间与考试时间冲突,可适当免试部分课程。
(一)学生申请课程免试,由活动主管部门组织办理申请手续,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每学期申请免试的课程不得超过二门。免试课程成绩按“合格”记载。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试。
(三)免试课程成绩记载由教务处负责办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认定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
(一)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必须按时参加考核,评定成绩。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入成绩,60分为及格,全校公共选修课及专题教育按二级分制计入成绩,即合格、不合格。
(二)每学期课程结束后安排两次考试,在当学期期末安排的考试称为“一次考试”,简称“正考”;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由学校组织的第二次考试为“补考”。正考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
(三)学生因病或意外事由等不能参加期末正考时,须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供校医院或相关证明,经学院审批,教务处审核,方可缓考。缓考原则上须在考试前办理相关手续。办理缓考的学生跟补考考试进行。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学校不办理补考缓考。
(四)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应按学分缴费获得重新学习机会,简称重修。重修分为跟班重修和组班重修两种方式;重修课程上课时间与当学期所学课程上课时间有冲突情况,学生可在开课前按相关规定申请免听不免试,经同意后方可免听;重修学习不安排补考,在学习年限内重修不限次数。
(五)集中性实践环节、专题教育等课程成绩不合格,没有补考机会,直接随下一年级重修。全校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此类课程不安排补考,不合格者可重新修,重复选修同一门课程,合格后只按一学分计算。
(六)对通过缓考、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七)评选奖学金、学业优秀学生转专业、推荐免试入学硕士研究生等评优评奖均以正考成绩为依据。
(八)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总学时数1/3者,或欠交作业达1/3者,视为该门课程考核不合格。学生应按学校公布或任课教师要求的考核日程,准时参加考核。不参加课程结课考核者按缺考处理,缺考学生不允许参加补考,只能参加重修。
(九)学生考试时,必须遵守考场纪律,凡违反考场纪律者,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按《沈阳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十)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派专人与课程负责人共同复查试卷,若成绩有误,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教学院长认定后,将复查结果和说明材料报送教务处,经主管处长审批后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成绩认定
(一)转专业、转学学生相关课程和成绩的认定
本科生转专业、转学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转入后,学生必须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公派出国交流学生课程和成绩认定和管理
以学期为单位的派出学生,其课程学分由所在学院认定,以实际成绩记载并计入学生主修专业成绩单。因派出导致所在专业应修课程未修且又不能替代的,须另行补修。
(三)网络课程学习的成绩认定
在校学生可以通过国内外知名网站学习有关课程。如果修读的网络课程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认定选修课程符合专业要求,报学校审核后,学校认定其修读网络课程的学分。
第六章 绩点计算
第十三条 绩点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是对学生进行奖励、授予学士学位和推荐免试入学硕士研究生的依据。绩点分为课程绩点、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其计算办法如下:
(一)课程绩点
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关系如下:
(二)学分绩点
成绩 | 绩点 |
90-100 | 4.0 |
85-89 | 3.7 |
82-84 | 3.3 |
78-81 | 3.0 |
75-77 | 2.7 |
72-74 | 2.3 |
68-71 | 2.0 |
64-67 | 1.5 |
60-63 | 1.0 |
60分以下 | 0 |
二级分制 | 不计算绩点 |
某一门课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成绩对应的课程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三)平均学分绩点
学生应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应修学分中计算学分绩点的课程的学分数总和,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四)影响平均学分绩点的因素
1.学校实行学分绩点奖励制度,对参加各类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者,对其平均学分绩点给予加分,详见《沈阳工业大学关于实施绩点奖励的指导意见》。
2.因考试违纪受记过以上处分者,视其违背学术诚信,对其获得学士学位予以限制。受到记过处分者,其平均学分绩点减0.5,受到留校察看者,平均学分绩点减1。处分解除时该限制不予解除。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学业优秀学生。
(二)特殊专长学生。
(三)特殊困难学生。
(四)参军复原返校学生。
(五)休学创业后复学学生。
关于转专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详见《沈阳工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具体条件和程序详见《沈阳工业大学本科生转学工作的管理规定》。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确认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凡经本校医院确诊为传染性疾病,必须立即办理休学手续,住院或回家治疗休养者;
(四)因创业或其他正当理由者。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应该休学的学生,须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学院、学校审批后,方可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保留学籍:
(一)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二)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或交流学习,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问题:
(一)休学的学生一经被批准休学,应停止校内一切活动;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交学费;
(三)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医疗费按照《沈阳工业大学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四)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五)学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应注意自身安全和自我权利保护;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依据《沈阳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复学,应于开学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学院、学校审核后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办理复学手续时,必须同时提交由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章 学业预警和退学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初补考结束后进行学籍处理,学籍处理包括学业预警和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学业预警。
(一)当学期内取得学分(不含公共任选课)少于12学分;
(二)从入学起,所欠学分(不含公共任选课)累计多于30学分;受到第二次学业预警处理者,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管理,若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可随原年级继续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第三次达到学业预警处理条件的,应直接做退学处理;
(二)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学生主动申请退学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学业预警与退学的处理程序
(一)学业预警由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拟予学籍处理意见,连同相关说明材料一同报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书面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二)退学主动申请退学的学生及拟退学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拟退学意见,连同相关说明材料一同报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书面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或校长书面授权的专门会议)决定作学业预警和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向学生本人送达决定告知书。送交人将决定告知书送交给学生本人,学生本人需签字确认;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学生在接到决定告知书后,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按照《沈阳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五)被退学学生在接到《沈阳工业大学学籍处理决定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若不按时办理,则学校按规定取消其学籍。需要申诉的学生,可在学校复查答复后,按相应处理结果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根据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原则上由家长或法律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主动申请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年者,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五)已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根据专业培养计划进行认定,经教务处审核后视情况确定该生的修读年级。
第十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无故缺席以旷课论。
第二十七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军训,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算;上课、实习、实验等按实际学时计算,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一定学时者,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一定处分(详见《沈阳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中第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学生请病假、事假的批准权限为:三天以内,须经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到一周内,须经学院领导批准;一周以上报学生处主管处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病假须附诊断书,事假须写明理由),并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单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存查。学生请假须事先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者除外)。对事假必须严格控制。学生请假期满应报告班长并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 证书认定与管理
第三十条 毕业
(一)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要求的所有学分,德、智、体、美、劳等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二)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申请辅修其他专业,详见《沈阳工业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结业
(一)学生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含重修)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未取得学分不超过20学分者,可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未取得学分超过20学分者,必须降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二)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向学校提出所缺学分课程重修申请,实践环节(如毕业设计、实验等)需补做,逾期不再办理。补满学分后可换发相应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日期填写。逾期不办理或经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士学位
(一)凡我校在籍本科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沈阳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有关学士学位的基本规定,且同时满足以下二项条件者,应授予其
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1.具有毕业资格;
2.在校期间综合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0(含2.00)以上;
(二)由于学业成绩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申请重修达到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要求,可以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肄业
具有学籍的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环节,中途退学者,若在校学习期间超过一年,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电子注册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历电子注册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五条 证书管理
(一)对违反国家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二)学历证书遗失,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沈阳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沈工大校发[2020]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