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工大校发〔2024〕1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是学校规划教学内容、落实教学任务、确定教学计划的基本依据。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教学工作,强化教学过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各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及全省教育大会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根本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紧密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扣学校发展目标和办学定位,“以学生为中心”,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章 制定(修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毕业学分要求、课程体系及教学计划进程表、课程配置流程图等。
第四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时限:学校每四年进行一次全面制定,由主管教学副校长负责,教务处组织实施;每两年进行一次修订。
第五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程序与要求:
1.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社会对专业人才的知识和能力要求以及学校人才培养定位和培养目标,发布《沈阳工业大学关于制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及要求》。
2.各教学单位成立培养方案制定(修订)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召开培养方案专题研讨会,确定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工作方案。对全国高水平院校和同类专业开展调研工作,广泛征求学 生(毕业生和在校生)、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以及用人单位意见。 按照流程制定(修订)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目标、制定(修订)毕业要求、构建课程体系、整合教学内容、制定教学计划进程表、制定教学大纲。其中:
制定(修订)培养目标:培养目标是对毕业生在毕业后五年左右能够达到的职业和专业成就的总体描述。专业要在符合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目标总定位基础上,确定分类培养目标。专业培养目标须在行业或企业专家参与培养方案制定过程的前提下,对本专业人才的社会需求、专业的学科支撑等情况进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教育部2018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专业特色优势制定。
制定(修订)毕业要求:毕业要求是依据专业培养目标,对学生毕业时所应掌握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具体描述,是进一步明确通过本专业学习,毕业生在专业基础理论、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学习能力、沟通表达能力等方面应达到的水平。各专业依据或参照《工程教育认证标准》设定本专业毕业要求,毕业要求要进行分解细化,做到具体化、可衡量、可评价。
构建(修订)课程体系:依据毕业要求构建课程体系,使每门课程为达成毕业要求所必须,并建立课程体系支撑毕业要求的关联矩阵表。
制定(修订)教学大纲:依据课程对毕业能力的支撑关联度,确定课程教学目标,优化教学内容,选择适宜的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保障教学目标的实现。
特别是非本专业教师承担课程的教学大纲,由课程设置专业提出要求,课程开课单位负责撰写和审核。
3.教学单位须组织相关专家对培养方案进行论证,留存论证过程资料和专家意见,并及时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字报送至教务处。
4.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逐一论证,学院按照专家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提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后执行。
5.教学单位负责组织专业负责人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制定教学大纲和课程简介,并将教学大纲、课程简介编辑成册。
第六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属学校、学院教学基本文件,由学校、学院统一收审论证、统一管理和印发。
第四章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落实与实施
第七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即为学院实施教学过程的依据,原则上各专业必须按照培养方案设置教学计划组织教学,不得随意改动。
第八条 各专业因教学需要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需要局部调整时,可申请调整。凡有关课程的设置、学时的调整等较大改动均需教学副校长审批,其他由教务处处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教学单位专业负责人每学期期中核对本专业下学期教学执行计划。
第十条 各相关单位在工作安排中要避免与教学执行计划冲突,以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评价
第十一条 各专业要依据《沈阳工业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沈工大校发〔2024〕138号)开展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工业大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沈工大校发〔2018〕19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