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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2025-07-14 14:10  

沈工大校发〔2025〕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战略性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促进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助力辽宁打造国家重大战略支撑地,加强对学校本科专业建设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教高〔2024〕1 号)、《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实施方案(2024-2027 年)》(辽教通〔2024〕499号)和学校第十三次党代会相关要求,结合我校本科专业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本科专业建设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四新”建设为引领,面向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构建契合辽宁现代产业体系的学科专业结构,稳固专业基础,强化专业特色,结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自身学科发展的优势与特色,不断促进专业内涵式发展。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T”表示。《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专业目录》每年更新,新列入和不再列入《专业目录》的专业,与当年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一并公布。学校本科招生专业按照更新公布的《专业目录》执行。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特设专业动态调整。

第四条 申请设置专业应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满足《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基本要求,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五条 申报设置专业工作流程:

1.专业设置实施预申报制度。应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区域发展急需和自身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提前谋划增设专业。申请增设专业(不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原则上应列入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提前1年进行预申报,教育部设专门网站作为本项工作的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设置《专业目录》内的专业实行备案制管理;设置《专业目录》中的国家控制布点专业,以及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实行教育部审批制管理。

2.专业设置申报材料。教学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如果申报《专业目录》外新专业,申请材料还包括该专业与《专业目录》内其他相关专业的区分情况和专业基本要求。

3.专家组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聘请校内外专家,成立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和师资情况、办学条件等,严格论证拟新设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形成审议意见。

4.校内公示。新设本科专业的申报材料和审议意见在学校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5.校长办公会审议。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6.网络申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学校按照相关工作要求提交专业设置申报材料。

7.教育部公示和意见反馈。申报新增专业材料在教育部大厅和平台公示1个月,同时教育部组织专家开展线上评议。学校可在线查看公示情况和评议意见,并对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8.正式报送材料。辽宁省教育厅将正式申报文件一并报送至教育部,之后教育部公布专业设置备案结果和专业设置审批结果。

第六条 为保证新增设专业的教学质量,确保新设本科专业的发展,学校要组织专家对新增试办专业进行评估,同时接受辽宁省教育厅的评估。

第四章 专业调整

第七条 专业调整包括调整专业名称、调整学位授予门类和修业年限及撤销专业。

第八条 调整专业名称时,调整为《专业目录》内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增设该专业的备案程序办理;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专业目录》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该专业备案或审批通过后,原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已获相关成果等由新设专业继承。

第九条 调整学位授予门类和修业年限时,将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调整为《专业目录》注明的可授学位门类之一,按备案程序办理;调整为《专业目录》注明的可授学位门类以外的门类,或调整修业年限,由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与教学指导委员会统一研究审议。

第十条 撤销专业时,须在校内征求意见、公示,按程序报教育部备案,连续5年停止招生且无在校学生的专业,原则上应予撤销。

第十一条 其他本科专业优化调整改革参照《沈阳工业大学深化学科专业优化调整改革的实施意见》(沈工大校发〔2023〕67号)执行。

第五章 专业建设

第十二条 本科专业建设的目标: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及人才市场需求,以深化专业内涵建设为核心,聚焦重点领域,突出特色发展,打造品牌专业和优势专业,增强专业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助力辽宁打造国家重大战略支撑地。

第十三条 本科专业负责人职责:专业负责人是专业建设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制定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建立专业建设规范, 组织落实专业建设工作,总结专业建设成效。

本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定位、培养目标、专业建设目标(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专业建设主要内容和任务、专业建设实施计划,以及需要学校提供的条件及解决的问题 等。要求目标明确、任务细致、措施可行、落实到人。

本科专业建设工作总结的基本内容包括: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落实情况,未按计划完成的工作说明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下一学年工作目标和重点。

第十四条 本科专业建设内容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科学研究、教学管理、图书资料建设等。

第六章 专业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本科专业建设实行学校、学院、专业负责人三级管理机制,各司其职。

第十六条 学校层面由教务处负责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制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整体上把握专业建设方案,并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新专业申报、专业结构优化调整工作, 组织各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专业认证工作以及其他专业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教学单位是本科专业建设的主体,院长是专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领规划教学资源和专业建设目标、紧扣“四新”建设要求,统筹所有专业发展建设规划,负责各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以及完成其他专业建设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专业负责人是本科专业建设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专业的规划、建设和改革,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规划,组织制定或修订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审核本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制定专业师资队伍培养计划,组织落实师资队伍建设措施;组织开展专业教学研究与改革,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负责本专业的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专项评估,组织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级 各类评估工作,以及完成专业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工业大学专业建设管理规定》(沈工大校发〔2018〕19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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