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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20-09-07 14:05  

沈工大校发[2018]129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投身教学改革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申报、管理、结题验收及教学成果奖的评审过程,提高教学改革项目的研究水平和实践效益,更好地发挥教学改革研究对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促进作用,坚持以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凝聚特色的原则积极进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特制订沈阳工业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申请立项、经费资助、项目管理、结题验收、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和推广等管理环节。

第三条 教师是教学改革研究的主体,一线教师是进行教学改革实践的主力军,无论是教学改革研究立项,还是教学成果奖的评审,都要向一线教师倾斜,同等条件同等水平一线教师优先立项、优先评奖。

二、申请立项

第四条 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立项并管理,项目按类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专项项目,项目研究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年。

第五条 项目研究内容是依据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和当前教学改革发展趋势制定的沈阳工业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指南。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及主持人应是我校正式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同时具备相应的教学研究、管理研究能力,原则上一次申报不能超过两个项目。

第七条 项目组成员不能同时参加两个以上的项目,在研项目未结题或完成情况不好的单位和个人不允许再次申请立项;学校鼓励跨学院、跨专业组成项目研究组联合攻关,取得优秀教学成果。

第八条 每两年由教务处组织申报,项目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改革发展规划,认真研究、充分论证、组织评审,择优推荐,项目负责人填写《沈阳工业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学校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确定立项项目,以学校文件形式公布,并正式启动实施。

三 经费资助

第九条 学校设立教改基金将依据项目改革思路的先进性、创新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及受益面将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专项项目,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十条 教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为它用,且非本项目的费用不得在该项目经费中支出。教改经费一般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调研差旅费、会务费、发表或出版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成果论文或专著的版面费、出版费;购置项目研究必须的文献资料、计算机软件等;项目成果鉴定费;其他有关项目研究费用等。教改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管理,费用支出由教学院长审批。项目所属教学单位应负责提供其他配套支持。

四、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实行两级管理,各教学单位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检查与指导,学校对资助项目实行目标管理,项目因故调整研究计划、项目组成员变更、延期结题等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项目组成员签署意见、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改革和实施,教务处组织中期检查,依据中期检查情况下拔后期建设经费,对不能如期进行改革的项目学校将采取相应措施中止或撤消立项,适当要求返回前期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结题验收,项目组必须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及阶段成果,并进行经费结算。

第十四条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结题的项目,学校要调查原因,对失职的项目负责人要追究责任。

五、教学成果奖评审

第十五条 教务处每两学年组织一次教学成果奖评审,学校将对教学成果奖获得者进行表彰;优秀成果推荐参评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学成果奖的等级,作为职称聘任、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成果推广

第十七条 对教学改革发展和提高教学质量有重要意义的教学成果,学校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宣传和推广。学校将不定期召开教学成果报告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开展学术交流,促进优秀教学成果的传播与推广。
七、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起执行,原《原沈阳工业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沈工大教发[2016]51号)》废止。



二〇一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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