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工大教发[2015]85号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校本、专科教学水平,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教学基本单位在教学过程中的作用,保证我校本、专科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学基本单位是指在学院、教学部及部分职能处室(以下简称学院)内设立的以承担面向本学院或者面向全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开设的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教学任务(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为主、同时负责所在专业(学科)规划与建设、由专任教师组成的基本单位。
第三条教学基本单位应当按照专业划分的原则设立,将专业、学科、课程、学术方向一致的人员配置到同一教学基本单位内,其规模大小应当便于开展教学研究和讨论。规模较大的教学基本单位可以下设教研组。同一学院的教学基本单位之间工作职责界限清晰、任务明确。
第四条凡我校专任教师的教学活动都应归属于某一个教学基本单位。
第五条学院负责建立教学基本单位,明确教学基本单位名称(如称为系、教研室、研究室、实验中心、研究所等),承担领导教学基本单位建设的职责,并将教学基本单位的名称及成员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教学基本单位名称、人员变动若有变动应及时到教务处、人事处更新备案内容。
第六条教学基本单位建设是学院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对学院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学院院长是学院教学基本单位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教学基本单位的工作职责
教学基本单位要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做好教书育人工作的同时,做好如下工作。
(一)理论教学工作
1.制定(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落实本单位应承担的理论教学任务,聘任主讲教师。
2.做好教学准备工作,如:编写教学日历,设计教学方案,教学资料归档等。
3.指导教师正确书写教学日历及教案,开学时收集、整理教学日历。
4.根据教学需要,确定教材书目、教学参考书及教学参考资料。
5.明确教学要求,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对各门课程的学生作业、小测验等做出数量和批改比例的下限规定,并定期抽查。
6.组织期中、期末考试,审核考试或考查试卷,完善试题题库建设。
7.进行教学质量检查:组织教师进行同行听课评价,检查任课教师的教学进度与教学效果,检查学生成绩评定依据及考试试卷,检查其它与教师教学有关的教学资料;总结教学质量检查情况,并向学院报告。
8.做好期末课程教学总结及教学资料归档工作(教学日历、试卷、课程教学总结等)。
9.组织教师积极参与学院、学校和上级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教学检查和评估等工作。
(二)开展实践教学工作
1.做好实验教学的准备工作,督促、检查所属实验室等的所有物资的管理。
2.督促实验员认真填写实验实习登记表,检查实验开出率。
3.检查实验指导教师的实验报告批改情况,督促实验报告的及时归档。
4.协助各实验室搞好物资采购计划、验收、使用、保管、维护等。
5.做好实验室规划与建设,参与实验室评估。
6.做好课程设计、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工作,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
7.做好实习基地的建设工作。
8.做好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对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的题目进行论证和筛选,按照学校统一要求组织毕业答辩和毕业成绩评定。
(三)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1.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每两周进行一次教研活动,集体研究课程教学重点、难点,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艺术研讨和交流,进行期末课程教学总结。
2.组织编写或选定有关课程的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教材等教学资料;撰写教学研究、科学研究论文。
3.组织新开课教师的试讲,审议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案,评议教学效果,收集学生的反应情况。
4.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加强学术梯队建设,重点抓好中、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对教师进行经常性的考核和检查。
5.组织教师进行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研究、总结和成果申报工作。
6.积极开展多元化的课程建设工作,力争取得课程建设标志性成果。
7.鼓励教师努力提高教学水平,争取成为各级教学名师。
(四)其他工作
1.收集、整理、分析各种教学信息资料,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2.考核教师履行教学基本单位工作职责的情况,对教师的教学质量做出基本的评价。
3.完成学院对本教学基本单位所要求的工作。
第八条教学基本单位以例会方式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落实各项工作职责。教学基本单位负责人要认真筹划每次教学研究活动的具体内容,保证教学研究活动的时间、效果和质量,确保落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教师参加教学研究活动,完成负责人安排的教学工作任务是其教学工作岗位的必要职责,特别是双肩挑教师至少要参加三次以上教学研究活动(学期初、学期中、学期末)完成相应的工作。各教学基本单位的教学研究活动必须有文字记录,并保存三年。
第九条学院要为教学基本单位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政策与资金保障,将教师是否积极参加教学研究活动、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作为教师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选先进和优秀、国内外进修学习等各项工作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条学校每年将从教学四项经费中拨出专项经费,用以支持学院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第十一条本指导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指导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五年九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