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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2025-01-15 09:20  

沈工大校发〔2024〕1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中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之一,是检验学生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训练,是学生提高独立分析并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审核学生毕业及学位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为加强对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实行学校、院系两级管理,教务处是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学校负责制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制度及规范,组织各学院根据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体计划做好各阶段工作,推行阶段性目标管理,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监控;推行毕业设计(论文)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和维护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组织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组织开展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学术规范性检查,负责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组织全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抽检的送检工作。

第五条 学院负责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学院是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主体,应成立由院长或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担任组长,由专业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参与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毕业设计(论文)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各学院应成立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本单位毕业设计(论文)大纲、管理文件、质量标准的审定,协助领导小组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审定和质量检查工作,同时也是毕业设计(论文)有关学术问题的裁决机构。

第三章 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

第六条 指导教师资格

(一)秉持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理念,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品行、团结协作的精神以及求实创新的工作作风。

(二)指导教师须具有扎实的专业基本功、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科研能力,具有科研、工程工作背景,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指导教师的资格认定由相应专业所属学院负责,原则上应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教授、副教授必须承担指导工作。

(四)首次参加指导工作的指导教师,各学院应安排具有副高职称以上、有经验的指导教师对其工作进行指导。

(五)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校外指导教师应由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技术人员担任。

第七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明确毕业设计(论文)课程目标及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向学生讲解相关内容,能够将工程(社会)实践与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紧密联系,并对实施状况和实际效果进行跟踪分析。

(二)根据选题原则和要求,提出明确的选题范围供学生选择,与学生充分讨论后确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指导学生完成相关工作。

(三)为学生规划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任务,指导学生制 定进度计划,指导开展具体的调研、研究等工作。

(四)定期指导和答疑,每周对每位学生应具体指导至少1次,准确掌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进展和质量情况。

(五)指导学生撰写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对学生毕业设 计(论文)给出针对性、专业性的评语,对学生是否具备答辩资 格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加强对学生的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对毕业设计(论文)是否由学生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对学生的学术道德行为负责,制止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相关要求

(一)指导教师由专业教研室安排,须经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二)工科专业全面实行“校企双导师”共同指导学生完成 毕业设计(论文),以合作指导的形式聘请相关单位人员担任校外指导教师,同时指定本学院相关专业教师作为校内指导教师。

第四章 学生责任与要求

第九条 学生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应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如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执行学院、指导教师布置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安排及要求,按时参加各个环节的训练和检查,每周至少向指导教师汇报1次工作进度、填报1次工作进展。

第十一条 学生应遵循学院专业对行文格式和引文规范等相关要求完成毕业论文,并参加答辩。

第十二条 在指定地点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若拟在校外单位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须及时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校外单位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因特殊情况变更毕业设计(论文)执行地点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进入实验室等科研场所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及相关资料应及时提交学院存档,学生对毕业设计(论文)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技术资料应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交流或转让。

第五章 校外毕业设计(论文)要求

第十五条 校外毕业设计(论文)是指学生在校外有关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由校外单位提出,且聘请校外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指导教师的毕业设计(论文)。

第十六条 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申请流程

(一)学生须填写《沈阳工业大学校外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申请表》,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 由毕业设计(论文)接收单位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在第七学期初上报学院。

(二)学院审批同意后,学生、学校、对方单位签署三方协议,协议应明确校内外指导教师责任分工、过程管理、成果归属 及安全、保密等有关事项。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三)毕业设计(论文)接收单位的指导教师提出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并填写课题论证书, 由校内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报请学院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选题标准与校内选题要求相同。

(四)在境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必须为公派交流学生。其毕业设计(论文)过程管理、成绩评定等由学院明确相关要求,或按照相关培养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校外毕业设计(论文)要求

(一)校外毕业设计(论文)必须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指导教师要按协议对学生严格要求、认真指导、及时检查督促、保证进度和质量。

(二)校外单位的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必须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学院须为学生指派一名校内指导教师参加全程 指导和管理,确保毕业设计(论文)质量。

(三)学生必须如期返校参加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的所有教学环节,确因路途较远等缘由不能返回的,可向学院提出申请,通过线上方式进行。

(四)学生在校外开展毕业设计(论文)前须签订安全保证书,在校外期间的安全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六章 选题论证

第十八条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来源于教师申报,经过师生互选共同选定题目,并交由学院审批,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原则及工作要求。

(一)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研究内容应体现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的综合应用。工科专业应结合本专业的工程实 际问题,培养学生的工程意识、协作精神以及综合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选题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实用性和创新性,应注重 与教师科研、毕业实习、科学研究、社会实际等相结合,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

(三)选题难度和工作量应适合学生的知识、能力、水平和工作条件的实际,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努力能够完成任务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选题以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实践性工作为基础的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比例要≥50%。其中,理工科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在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中完成的占比不低于70%,人文社科类专业不低于50%。

(五)对于工作量大的课题,可组织数名学生协同攻关、分工设计(研究),但须明确一人一子课题,或用副标题区别,并做到分工具体,独立完成子课题。指导教师严格明确每名学生需独立完成且满足教学基本要求,工作任务能保证学生受到全面综合训练。

(六)原则上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连续四届不得重复。

(七)指导教师填报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论证书,明确选 题意义、目的、主要研究内容、预期成果、课题研究工作基础或 实验条件、所涉及的知识等,报学院审批。学院将审定后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汇总并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七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过程管理与检查工作原则上至少包括开题检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校外专家抽检(简称“外审”)、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答辩及归档等环节,学院可根据执行情况增设其他环节。

第二十一条 开题检查、中期检查等环节,学院原则上应成立检查小组,采用答辩、材料评阅的方式进行检查。每个检查小组专家由不少于3位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组成。

第二十二条 开题检查旨在评估学生选题是否恰当、文献综述是否充分、方案论证是否合理、进度计划是否切实可行、工作量是否适中以及是否具备必要的实验条件等。开题检查时学生须提交开题报告及外文翻译(外语专业除外),并制定工作进度安排计划。题目选定、通过开题检查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于中期检查前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报学院审批、学院另行组织开题检查通过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中期检查旨在检查学生进度和阶段性成果的质量,学生纪律、出勤情况及指导教师指导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情况等。未参加或未通过中期检查者须在2周内进行第二次中期检查,若第二次仍未通过,则降级至下一年级并重修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四条 结题验收检查小组包括指导教师及评阅教师,评阅教师由学院负责指派。指导教师对学生整个毕业设计(论文)中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成果的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并写出书面评阅意见;评阅教师评阅完成后,应写出评阅意见,特别是应指出存在问题,并及时向学生反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组织进行论文重复率检测,检测内容是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总文字复制比”。重复率≤30%的论文检测结果为合格,重复率不合格的学生不能参加答辩,须修改论文后参加延期答辩。

第二十六条 每个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需按照一定比例抽检进行统一外审。外审工作依据《沈阳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校外抽检实施办法(试行)》(沈工大校发〔2024〕135号)执行。外审抽检工作与结题验收工作同时进行。

第八章 答辩及成绩评定

第二十七条 答辩

(一)答辩前,各学院进行资格审查,不具备答辩条件的不 准答辩。

(二)学院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 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原则上至少有2人具有高级 职称。工科专业每个答辩组应邀请1名企业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三)答辩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教授、副教授或同等职称的专家担任,负责组织、落实答辩工作整体进程;设置答辩秘书1人,负责做好检查环节的准备工作,做好记录和归档工作。

(四)答辩未通过的毕业设计(论文),学生可修改后进行二次答辩,二次答辩仍未通过者,须参加延期答辩。每名学生答辩时间为15~20分钟,讲解并回答3个以上问题,答辩过程须有记录。

第二十八条 特殊答辩

(一)对前七个学期累计欠学分>12 学分或平均学分绩点低于授位标准的学生,为确保其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的教学质量,学院要组织特殊答辩。

(二)学院负责参加特殊答辩学生的认定工作,并在第八学期第四周前将结果汇总并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审核备案。

(三)学院负责通知参加特殊答辩的学生本人及指导教师。学院应加强特殊答辩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过程检查,指导教师需对特殊答辩学生加强指导和督促。

(四)列入特殊答辩的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工作突出,经指导教师同意可向学院提出解除特殊答辩的申请,经学院教学检查组检查认定后,可由学院提出解除意见报送教务处,经学校教学检查组检查同意后解除。

(五)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若在其毕业设计(论文)期间表现较差,学校或学院教学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可确认其参加特殊答辩,同时上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六)特殊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应由各学院教学专家组成,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7人,学院须将答辩委员会组成情况及答辩的时间与地点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七)特殊答辩在时间上要比答辩的时间适当延长,特殊答辩的学生要回答5个以上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二次答辩

(一)各答辩委员会可根据学生毕业答辩的情况,综合考虑其设计(论文)成果、工作量大小、论文撰写等总体情况,确认个别较差的学生再次答辩,即二次答辩。

(二)参加二次答辩的学生比例原则上为每个答辩组学生总数的5%左右。

(三)二次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应由各学院教学专家组成,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7人。

第三十条 延期答辩

(一)二次答辩未通过的学生,或未取得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资格的学生,参加延期答辩,延期答辩仅一次。

(二)两次答辩都不能按时参加的学生,须在答辩前提出缓答辩申请并说明客观原因,由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缓答辩时间同延期答辩,仅限一次。

(三)延期答辩具体时间由学院确定,原则上与答辩应间隔4周及以上。

(四)参加延期答辩的学生在延期时间内不得擅自离校。参加延期答辩后没能通过的学生需降级至下一年级重新参加毕业设计(论文)。

(五)延期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应由各学院教学专家组成,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7人。

第三十一条 成绩评定

(一)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四部分评定:一是过程考核成绩,由学院各环节考核组根据过程考核环节综合给出;二是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平时成绩,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平时表现及毕业设计(论文)完成情况在答辩前给出;三是毕业论文质量成绩,由毕业论文评阅教师在学生参加答辩前给出;四是学生答辩成绩,由答辩委员会根据学生答辩情况给出。

(二)学校鼓励强化过程考核,各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增加过程性考核内容,确定四部分成绩比例,由答辩委员会给出最终成绩。

(三)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同一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比例分布应合理,优秀率≤15%,优良率≤75%,中、及格、不及格率≥25%。

(四)学生对毕业论文成绩评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申请复核。

(五)特殊答辩、二次答辩学生的成绩最高为“中”,延期答辩学生的成绩最高为“及格”,缓答辩学生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计入。

第三十二条 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审定最终成绩,并组织评选、推荐校级优秀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论文答辩资格被取消者或总评成绩为“不及格”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重修毕业设计(论文)。

第九章 质量监控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各环节进行督导检查。学院要对反馈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对学院和个人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依规予以追责。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应制定本单位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细则,定期检查和督促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按照《沈阳工业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沈工大校发〔2021〕68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组织各学院完成上一年度授予学位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国家抽检工作。

抽检结果的使用情况如下:

(一)对“存在问题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学校将取消其当年教师授课质量评价参评A级、B 级的资格。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院,学校将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进行质量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对有关学院和个人的人才培养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三)对连续3年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培养质量,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责令其暂停招生。

(四)抽检结果作为本科教育教学评估、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本科专业认证以及专业建设经费投入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章 总结与归档

第三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学院应对本学 年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在学期结束前将总 结材料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院在毕业生离校前做好毕业设计(论文)材料归档工作。电子版材料上传至学校本科毕业设计管理系统,学院长期保留;纸质版材料根据各学院/专业要求进行存档。

第十一章 经 费

第四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经费由教务处根据学校下拨教育经费和学生人数分配到各学院,由各学院分配使用。学院在毕业设计(论文)经费的使用过程中,原则上应保证70%以上的经费通过指导教师用于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上;学院可将30%以下的经费集中用于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管理等相关环节。

第四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校外抽检工作经费由学校统一拨付。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作为与合作单位合作研究的课题时,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必要时应签订协议书或合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若需发表,须征得指导教师同意,且以沈阳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沈阳工业大学毕业设计(论文 )工作的规定》(沈工大校发〔2018〕19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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