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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2017-11-23 16:22  

沈工大教发[2015]82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校时即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的界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所列物品,包括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带有危险性的物品。( 详见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二、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及审批

(一) 危险化学品的购置,须由实验时提出申请并填报申请单,经所属部门充分论证同意后,报学校国资管理部门及保卫部门批复并备案,由学校统一组织购买。购置申请中必须附有危险化学品购买用途及购入后的具体管理办法,如储存、使用、废弃处置等内容。

(二) 购买危险化学品要本着按需购买、现用现买的原则,尽量避免大量库存或长时间放置不用。对多年放置不用的危险化学品,所属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国资管理部门及保卫部门审批后,会同上级管理部门妥善处理。

三、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一)购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储存场所应设置防盗报警装备,由专人管理,剧毒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实行单独存放、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并将储存数量、地点、管理人员等相关情况报学校及国家监管部门备案。

(二)剧毒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储存和使用单位对该类物品的购置、流向、储存量和用途要如实记录,记录要长期存档保管,必须帐、物、卡相符。

(三)化学危险品要严格保管,定期检查,如发现缺损或丢失,必须立即向所属部门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校保卫处及时处理。

四、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负责人要经常对使用化学危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用时必须二人以上在场,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学生要在教师的指导、监督下使用。

(二)剧毒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的领用要有计划,在学校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管下领取,出库必须精确计量和记载,办理领用手续,使用要有记录。

(三)盛装过化学危险品的空容器及化学危险品的变质料、废溶液、溶渣等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四)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不许带出实验室,任何个人私自存留、藏匿危险化学品,追究法律责任。

五、责任追究

在化学危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凡违反本规定,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有关条例对责任者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部门的领导责任。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理条例》执行。

二〇一五年九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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